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姚*与王*乙在江苏**限公司因债务发生纠纷,后姚*用美工刀抵住王*乙的脖子致王*乙的脖子左侧被划伤。经鉴定,王*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姚*主动至扬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凌*、王**、季*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扬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王**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姚*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