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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鲁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因琐事,在镇江市中山西路“异时代”网网吧附近路边,用右拳击打被害人赵*右眼部一拳,当场将其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赵*右侧眼球破裂、右眼视力无光感。经鉴定,被害人赵*的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岳某某予以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

一审请求情况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赵*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赵*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蔡*、张*、谭*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案发经过、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亦有多次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赵*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结果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又名:岳*),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侯审,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梅
  • 人民陪审员管汉驰
  • 人民陪审员沈学士
  •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