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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要求撤诉,且经本院审查确属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刘**暨附带民事原告人。
  • 诉讼代理人祝静,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谭江宇
  • 书记员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