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薄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薄*驾驶出租车搭乘金*等人至本市黄山夜市附近,因车费与金*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并打电话告知龚**、龚**(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后被告人薄*追赶金*至本市京口区健康路高炮旅部队大门附近将金*踢倒在地,并伙同先后赶到的龚**、龚**对金*拳打脚踢,致**右第四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左侧第9腋后肋骨折。经鉴定,金*的损伤属轻伤。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薄*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薄*与被害人金*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薄*赔偿被害人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4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金*亦谅解被告人薄*,希望对被告人薄*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的陈述,证人龚某甲、龚**、范*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和解笔录、和解协议及收条,案发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惠晓华
  • 人民陪审员林珊珊
  • 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 书记员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