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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甲因家庭琐事在句容市天王镇唐陵路26号,与被害人罗*乙(系被告人陈*甲姐夫)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甲用右脚踢罗*乙左侧腹部,致罗*乙脾脏破裂。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甲于事发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已赔偿被害人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甲的供述;证人陈*乙、罗**、陈*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病史录、收条、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罗*乙系亲属关系,且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务工,住句容市。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江宇
  • 人民陪审员毕庆森
  • 人民陪审员李胜琴
  • 书记员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