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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树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树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树红及其辩护人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解树红酒后在句容市边城镇解家自然村33号其父母所住房间内逗儿子玩耍。其父解某甲见其喝酒,便呵斥其离开,后双方言语不和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解某乙(系被告人解树红的弟弟)闻讯某,见状上前与被告人解树红发生揪打,双方从室内揪打至家中院落。揪打过程中,被告人解树红从院内车库门口地上捡起1把剪刀,后在其头部被解某乙按压的情况下,持剪刀刺入解某乙右胸部,致解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解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解树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树红及其辩护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解树红的供述;证人解某甲、丁*、孙*、王*、樊*、莫*、汪*、钱*、杨*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火化证明、赔偿协议、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剪刀1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树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树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树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解树红就赔偿事宜与对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解树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解树红,油漆工人,住句容市。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 辩护人余**,句容**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芦庆华
  • 人民陪审员毕庆森
  • 人民陪审员李胜琴
  • 书记员任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