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卢**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卢**要求撤诉,且经本院审查确属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