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下落不明,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贾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