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薛某某诉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以被告人薛**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薛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 诉讼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主任。
  • 被告人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辩护人张*,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进
  • 人民陪审员施效民
  • 人民陪审员李长顺
  • 书记员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