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诉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以被告人薛**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薛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