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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法于2014年4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在镇江**恒大绿洲3号楼楼下,因工地上事情与工友刘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赵**持木棍对刘某某左侧身体进行击打,致使刘某某脾破裂、左胸9-12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赵**在恒大绿洲工地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秦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物证木棍,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调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良
  • 人民陪审员孔金生
  • 人民陪审员施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