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诉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乙*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