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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诉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乙*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
  • 诉讼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席俊
  • 审判员陈进
  • 人民陪审员王国梅
  • 书记员王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