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某诉王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起诉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