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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诉王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起诉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某,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诉讼代理人叶江、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戴晨灿、任振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良
  • 人民陪审员孔金生
  • 人民陪审员王国梅
  • 书记员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