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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女,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诉讼代理人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席俊
  • 审判员陈进
  • 人民陪审员王国梅
  • 书记员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