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月湖新村小区门口,因感情纠葛与张*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某某持水果刀划伤被害人张*的颈前部,致张*前部一长5.5厘米创口。经鉴定,张*的损伤属轻伤。
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张*免除被告人孙某某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水果刀,被害人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谅解书,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