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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梅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京口区宋**某室,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持玻璃杯砸被害人徐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徐某某右侧眼球破裂,右侧眼挫伤,右侧面部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在已赔偿的数额外,再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获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入院记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友兴
  • 人民陪审员樊小玲
  • 人民陪审员伍云蓉
  • 书记员魏传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