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犯抢劫罪、盗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