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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犯抢劫罪、盗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2008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4月30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 镇江**民法院审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海燕
  • 代理审判员王禹
  • 代理审判员陈进
  •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