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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民事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央茗园工地上,因使用木头方子事宜与被害人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乘被害人王*弯身捡木头方子时,将王*推倒在钢筋堆上,王*起身后与被告人张*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造成王*右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右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审理中,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王*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朱*、卞*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的供述笔录;扬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坦白认罪,并自愿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张*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工人。被告人张*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军
  • 人民陪审员王勤
  • 人民陪审员潘鑫玉
  • 书记员王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