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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马*在扬州市**惠民公寓51号家中看到其母亲丁**与张*乙发生纠缠,遂上前与张*乙相互揪打,后张*乙跑回自己家中。随后被告人马*又来到扬州市**惠民公寓45号张*乙家中,用拳头击打张*乙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张*乙右眼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双眼睑挫伤、背部及肢体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丁*甲、丁*乙、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马*的供述;扬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江人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108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用拳击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在案发后被告人马*具有坦白、认罪,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加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马*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个体装潢。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焱
  •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