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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刘**、刘**、俞**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刘**对被告人刘**、刘**、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刘**。
  • 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代理人杨泽东。
  • 被告人刘**。
  • 被告人刘**。
  • 被告人俞*。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静
  •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