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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邗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甲及其辩护人凌红妹、手语翻译蒋德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蒋**亲属与被害人黎*乙亲属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兰苑A区11幢楼下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赶来的被告人蒋**见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黎*乙的面部,致使其右眼眉骨和鼻骨骨折。经江苏**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扬州**民医院影像科诊断报告、通用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蒋*乙、蒋*丙、刘*、黎*甲、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黎*乙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江苏**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又聋又哑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蒋**亲属与被害人黎*乙亲属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兰苑A区11幢楼下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赶来的被告人蒋**见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黎*乙的面部,致使其右眼眉骨和鼻骨骨折,经江苏**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蒋**得知有人报警后,随到现场出警的人员至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诉讼中,被告人蒋**与被害人黎*乙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

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晚7点左右,其看到有人朝自己家的方向跑去,其也跟过去,到了A区5幢旁边的时候,看到有一个卷发中年女子和一个年轻女子及一个中年男子在拉自己妹妹和嫂子的头发,自己父母、哥哥在掰他们的手想要把其妹妹和嫂子拉出来,其就上前用拳头打了那个中年男子的脸部一拳,对方男的也打了自己左侧下巴一拳,还撇自己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家里人看到自己和中年男打起来后,母亲就把自己拉回家了,过了一会民警就到现场的情况;还证实自己知道对方的年轻女子已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2、被害人黎**的陈述笔录,证实案发当晚7点钟左右,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因为按汽车喇叭的事与邻居发生争执,自己听到吵架声后下楼,看见两男两女打自己妻女,两女还把自己妻女压在地上,两男在旁边打,自己就上去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个子高的就用拳头朝自己脸上打了两拳,第一拳没打到,第二拳直接打到了脸上,打在自己的鼻子和右眼位置,被打后鼻子上就流血了,然后周围的邻居就急忙拉架,邻居中有人报警,之后民警就来到现场。后自己发现打自己的人是个哑巴;另外现场还有一名身高较矮的男子拿一个白色瓷碗砸自己女儿,当时女儿头部后脑勺部位被砸出血的情况。

3、未到庭证人蒋**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自己的妹妹与对方两个女的因为按汽车喇叭的事发生争执,后还扭打到一起,自己上去就推了对方一下,这时后面有人拉自己的头发,把自己往地上摁,还打了自己后背几拳,回头看是一个年轻男子,他还说他是派出所的,自己就跑了,那人还追自己,后来一起又回到打架现场。回去后发现自己老婆和妈妈被打了,对方还有个中年男的脸上好像也是被打出血了。后来120和110的车子都来的,自己就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了。自己还看到哥哥蒋*甲用手语讲,是对方男子先打他下巴一拳,他才用拳头朝对方脸上打的,还讲他打到对方的鼻子的情况。

4、未到庭证人蒋**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自己与老公到其父亲位于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兰苑A区11幢楼下车库的家中玩,老公妹妹的小孩被外面的汽车喇叭声音吓着了,然后妹妹就出去理论,对方是母女两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来还都动手的,自己就去拉架,被推开了,因为自己怀孕行动不便,就回家叫妈妈和老公出来的,他们也是拉架的,对方年纪大的女的老公也到现场,对方老公也打人的,不过打的谁自己没看清。之后哥哥哥蒋**回来了,上去就跟对方老公打起来的,当时哥哥是用拳头朝对方那个男的打了两拳。之后120和派出所的民警都到现场的情况。

5、未到庭证人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7日晚上大约6点多的样子,其听到外面有按汽车喇叭的声音,按了好久,声音很吵,过了一会就突然听见有打架的声音,就急忙出去,发现两个女的正和女儿蒋**纠缠在一起,自己老公蒋**正在拉架,后来看到蒋**上去打了对方一名中年男子的眼部一拳,刚打完其就急忙把他拉回家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现场的情况。

6、未到庭证人黎某甲的证言笔录,意在证实案发当晚因为按汽车喇叭的事,自己和母亲与三个外地的女子发生争吵,后来还有两子上来揪自己母亲的头发,自己就赶紧上去拉,然后那三个女子就冲上来同时揪自己的头发,后来自己母亲就趴在自己身上护着自己,那三个女子就上来对自己及母亲拳打脚踢,感觉其中好像还有男的在动手,后来自己还被抓住头发按在奥迪车上,然后一个人对自己的腰部、背部还有大腿踹了几脚,而且突然感觉有人用一个东西砸了头部一下,感觉头一晕,就捂着头蹲在地上,后来感觉自己父亲下来想要拉架也被他们殴打,后来就有旁边的人在报警,自己也用手机打电话报警的,一会儿民警和急救车都到,自己被送到医院就诊的情况。

7、未到庭证人钱*的证言笔录,意在证实案发当晚为按汽车喇叭的事与三个女子先发生争执,后来发生肢体冲突,三个女的把自己女儿按倒地上,然后又推自己,自己就趴在女儿身上了,当时对方还有一个较矮的男子用脚踢自己女儿的头部,自己就用身体护着自家女儿,但是头还是被踢了两脚,被踢过后,姑娘就在那边哭、喊,后来自己老公就下来了,问发生什么事,当时自己正在与对方互揪头发,然后就听到自己老公说,不好了,鼻子被打出血来了,这时大家手都松了,当时就看到老公的眼睛肿了、鼻子出血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到现场的情况。

8、未到庭证人后*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接到朋友黎某甲的电话说在家被打了并说在西区**医院就诊,然后自己就直接过去找她的,当时他们在检查治疗,其看黎某甲的父亲黎*某的比较重,眼睛和鼻子都受伤了。后来还陪他们到派出所处理事情的,但是没有调解成,自己后来先走的情况。

9、书证被告人蒋**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情况。

10、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由群众报案称在19时许,案发双方因轿车噪音问题引发纠纷,蒋**打了黎*乙数拳,致使其右眼眉骨和鼻骨骨折,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的情况。

11、书证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的归案情况。

12、书证**人民医院影像科诊断报告、通用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黎**的于案发当晚8点17分入院治疗的事实。

13、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蒋*甲在听力、言语上等级为一级的事实。

14、鉴定结论江苏**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黎*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后随侦查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指定辩护人凌红妹,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惠琴
  • 人民陪审员薛晓华
  • 人民陪审员张恩兵
  • 书记员陈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