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姚**以被告人周*、周*、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姚**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姚**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