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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姚**以被告人周*、周*、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姚**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姚**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姚**。
  • 诉讼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周*。
  • 被告人周*。
  • 被告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开银
  • 审判员华道洪
  • 代理审判员于梦游
  • 书记员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