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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邵*于同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赔偿其因故意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无业。
  • 被告人孙**,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惠琴
  • 人民陪审员薛小华
  • 人民陪审员赵长美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