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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4日晚,被告人余*在其家中卧室内,因怀疑其丈夫刘*乙有外遇而与之发生争吵、揪拽。后被告人余*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刘*乙胸部及腹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刘*乙胃部及肝脏等部位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余*积极救治被害人刘*乙。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乙的损伤系胃贯穿伤及肝破裂,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张*、刘*甲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余*与被害人刘*乙系夫妻关系,且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忠正
  • 代理审判员刘义军
  • 人民陪审员汪泉
  • 书记员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