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以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邢某某已自行和解,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