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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颜*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颜*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颜*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自诉人颜*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颜*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
  •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忠正
  • 代理审判员吕超
  • 人民陪审员刘姗姗
  • 书记员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