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颜*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颜*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颜*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自诉人颜*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颜*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