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佴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以与被告人佴*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 诉讼代理人韩正国,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佴珺,无业。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兵
  • 代理审判员张昕
  • 人民陪审员周扬
  • 书记员陈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