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以与被告人夏*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