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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以与被告人夏*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
  • 诉讼代理人吴春雨、汪海,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夏*,个体。2007年7月17日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王永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邵宏生
  • 代理审判员张昕
  • 人民陪审员谢萍
  • 书记员陈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