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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王**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解*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解*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上诉人解*以及原审被告人王*于2014年11月11日夜间在江都城区潮人夜店酒吧共同伤害致被害人刘*损伤达轻伤二级,以及王*投案自首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所判处的刑罚恰当。上诉人解*在二审提讯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解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某,原系江都潮人夜店酒吧保安。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原系江都潮人夜店酒吧负责人。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晓涛
  • 代理审判员朱恩松
  • 代理审判员李响
  • 书记员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