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卢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卢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