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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卢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卢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卢某某。
  • 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苗东
  • 审判员张瑞兰
  • 审判员左武春
  •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