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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经过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0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高**以要求被告人邵**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邵**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人民币23000元。本院已于2008年11月27日制作调解笔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邵**在亳州市涡河铁路桥南即京九铁路线740KM+650M铁路施工工地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高**发生争吵,继而用拳头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邵**拾起工地上的一根铁棍击打高**左小腿,致高左腓骨骨折。经法医临床检验鉴定,高**左腓骨骨折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陈述、证人刘**、李**、朱**证言、蚌**公安处出具的查获经过、刑事摄影、蚌铁公技鉴[2008]第18号法医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邵**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的故意伤害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 被告人邵**,男。2008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公安处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宝智
  • 书记员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