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朝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