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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朝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朝阳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刚
  • 书记员赵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