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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13时许,在北票市黑城子镇工商所东侧约100米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宝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吕某某用拳头将宝某某头面部打伤,致被害人宝某某牙齿17、31、32缺失为轻伤二级,头面部外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宝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宝某某陈述,证人冷某某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7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卓
  • 书记员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