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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朝、孔**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以被告人孔*朝、孔*隆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元,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朝阳市双塔区。
  • 诉讼代理人柳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孔**,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 被告人孔**,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明
  • 人民陪审员王克才
  • 人民陪审员范淑辉
  • 书记员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