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甲以被告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000元,自诉人王*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 被告人王**,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辉
  • 人民陪审员王克才
  • 人民陪审员范淑辉
  • 书记员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