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段*以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段*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以与被告人赵*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