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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铁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
  •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
  •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
  •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
  •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金生
  • 代理审判员孙绍军
  • 代理审判员刘静波
  • 书记员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