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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13时许,在昌图县政府路石油家属楼3单元402室被告人陈*家中,被告人陈*因朋友张*(被害人)到家中索要欠款而产生不满,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抓张*头发、用拳头打击张*头面部等处,致张*双侧鼻梁骨骨折。经鉴定: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赔偿被害人张*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投案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证人陈*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万祥
  • 书记员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