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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曹**无证酒后驾驶五征三轮农用车在长武县长巨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拉架子车的被害人高XX相撞,致被害人高XX受伤,经长**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曹**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章驾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曹**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征牌机动农用三轮车,沿长武县长巨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长巨公路17KM+850M处,与前方同向拉架子车的被害人高XX(殁年40岁)相撞。致被害人高XX受伤,经送往长**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后经鉴定曹**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曹**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无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XX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长**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巨家**委会证明信、户籍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XX、成XX、董XX、董XX、李XX、赵XX、李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到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曹**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男,19XX年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世康
  • 审判员司佳雷
  • 人民陪审员王劝世
  •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