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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李**驾驶陕AD1163号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长**店小学路段,因冰雪路面湿滑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侧滑后将路北行人高**xx撞倒,继而车辆滑入路北水沟将高**xx碾压于右前轮下,造成高**xx当场死亡。后经长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2015年1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李**驾驶陕AD1163号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长**店小学路段,因在冰雪路面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侧滑后将路北行人高**xx撞倒,继而车辆滑入路北水沟将行人高**xx碾压于右前轮下,造成行人高**xx当场死亡。后经长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无责任。

本院查明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驾驶证及陕AD116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陕AD1163车辆信息核查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核查单、户口本复印件,酒检单,汽车出售协议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死亡注销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长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人高文革xx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在冰雪路面,未能确保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侧滑后将被害人高**xx撞倒,继而车辆滑入路北水沟将高**xx碾压于右前轮下,造成被害人高**xx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李**无犯罪前科,且系过失犯罪,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3xx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身份证号码61042819630218273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长武县洪家镇王东村220号。2015年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曹**,长武**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经长武县**民委员会推荐担任被告人李**的一审辩护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司佳雷
  •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