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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谭*交通肇事一案,由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乾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孙**、孙**、孙**、崔**、孙**、孙**、孙**、秋岁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四案合并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及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孙**、孙**、孙**、崔**、孙**、孙**、孙**、秋岁虎、指定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谭*无证驾驶陕B05569五征农用三轮车(乘坐人秋岁虎、装载6吨左右苹果)沿乾县临石公路由北向南下坡行驶至临平镇三勤村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谭*与乘坐人秋岁虎先后跳离此车,致使该车驶入公路东侧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孙**)相撞,造成该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孙**及其乘坐人孙**当场死亡、五征农用三轮车乘坐人秋岁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崔**、孙**、孙**、孙**、孙**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谭*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谭*赔偿原告人丧葬费2442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55元、停尸费320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处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7000元、三轮摩托车损失费7300元,以上合计506241.5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孙**、孙**、孙**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谭*赔偿原告人丧葬费2442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395元、停尸费320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处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7000元,以上合计549181.5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秋岁虎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谭*赔偿原告人医疗费5974.36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68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21274.36元。

被告人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谭*无证驾驶陕B05569五征农用三轮车(乘坐人秋岁虎、装载6吨左右苹果)沿乾县临石公路由北向南下坡行驶至临平镇三勤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谭*与乘坐人秋岁虎先后跳离此车,致使该车驶入公路东侧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孙**)相撞,造成该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孙**及其乘坐人孙**当场死亡、五征农用三轮车乘坐人秋岁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孙**、孙**兄妹四人,为农业家庭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秋岁虎受伤后在乾**医院住院四天,花费医疗费3974.36元。被告人谭*支付两死者家属各10000元安葬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扣留机动车凭证、车辆信息、乾**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驾驶员信息查询证明、二手车交易协议、农技站证明、乾县交警队证明;2、证人任**、郭**、邓**、陈**、孙**、韩**、徐**、刘**、都铁路、王**、侯**、王**证言。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案件照片;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秋岁虎陈述;6、被告人谭*供述。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死亡注销证明;3、乾县石牛社区黑山村证明一份;4、秋岁虎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及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谭*无异议,自愿认罪,,各被告对证据无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孙**、孙**因交通事故致死,秋岁虎事故受伤,被告人谭*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孙**、孙**、孙**、崔**、孙**、孙**、孙**诉请被告人谭*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安葬交通及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附民原告人秋岁虎因交通事故受伤,故诉请被告人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崔**、孙**、孙**、孙**、孙**安葬费24426.5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电动车价款7300元、附民原告人孙**抚养费7155元、亲属安葬交通及误工费5000元,共计501080.50元;

三、被告人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孙**、孙**、孙**安葬费24426.5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附民原告人孙**抚养费7155元、附民原告人孙**抚养费20034元、附民原告人孙**抚养费37206元、亲属安葬交通及误工费5000元,共计551020.50元;

四、被告人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秋岁虎医疗费3974.36元、误工、护理、伙食补助费760元,共计473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崔**,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石牛社区黑山村东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4196510237168,系被害人孙**的妻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8602237172,系被害人孙**长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8805107175,系被害人孙**次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女,汉族,1991年7月10日,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24199107107104,系被害人孙**女儿。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男,汉族,1938年4月5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3804057193,系被害人孙**父亲。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女,汉族,1979年3月6日,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石牛社区黑山村东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4197903067168,系被害人孙**妻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女,汉族,2003年6月9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424200306097160,系被害人孙**长女,现系小学学生。
  • 法定代理人,杜军侠,系孙利腊母亲。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女,汉族,2009年5月9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同上,系小学学生。身份证号:610424200905093225,系被害人孙**次女。
  • 法定代理人,杜军侠,系孙利娟母亲。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男,汉族,1938年4月5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3804057193,系被害人孙**父亲。
  • 指定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秋岁虎,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陕西省礼泉县史德镇李由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812010758。
  • 被告人谭*,又名谭**,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薛录镇习村五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12151116,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兵彦
  • 人民陪审员上鸿博
  • 代理审判员杨军刚
  •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