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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金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十三时许,被告人卢*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北斗星小轿车(套牌陕AG6566),沿S1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乾县周城乡董城路口(326km+800m)处,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任**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卢*驾车逃逸,将该车扔弃至乾县新阳乡三合村一麦地内。2014年10月30日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无交通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十三时许,被告人卢*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北斗星小轿车(套牌陕AG6566),沿S1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乾县周城乡董城路口(326km+800m)处,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任**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卢*驾车逃逸,将该车扔弃至乾县新阳乡三合村一麦地内。2014年10月30日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无交通事故责任。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卢*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费用共计230000元(包括任**医疗费200000元及给付丧葬费30000元)。被告人卢*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汽车信息、诊断证明、死检证明、道路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抓捕经过;2、证人金**、王**、杜*、归凤侠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案件照片;4、鉴定结论;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以上证据,被告人卢*无异议自愿认罪。且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卢*,男,现年23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92101928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新阳乡三星村十组,农民。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兵彦
  • 人民陪审员上鸿博
  • 代理审判员陈丹红
  •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