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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任**、黎**、殷*、杨**、胡**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任**、黎**、殷*、杨**、胡**及其代理人王**、师康,中国人民**司乾县支公司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日二十时许,被告人殷*来驾驶陕D33477时风农用三轮车载人由北向南行驶至乾关路宇家沟时,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黄**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任俊*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殷*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八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蒙花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此事故经乾县交警队依法作出乾公交认字(2014)第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来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87320元,丧葬费24426.5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社教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社教被送乾**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15日。该此事故经乾县交警队依法作出乾公交认字(2014)第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来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6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各项共计36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被送乾**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2700.1元。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92700.1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各项共计60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黎**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黎**被送乾**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20日。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344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各项共计200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被送乾**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25日。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费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11654.1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各项共计6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被送**医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9日。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9012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诉称,2014年7月3日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殷*来持C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33477号时风农用三轮汽车载8人(黄**,任社教,田**,殷*,任俊龙,黎**,胡**,杨**)沿乾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坡路段肇事点,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乘坐人: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来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被送乾**医院及215医院住院治疗22日。请求:1:依法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殷*来的交通肇事罪予以严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227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二十时许,被告人殷*来驾驶陕D33477时风农用三轮车载人由北向南行驶至乾关路宇家沟时,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土崖壁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车上乘坐人黄**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1447.20元;车上乘坐人任社教受伤(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又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出血、顶骨线样骨折、颧骨骨折、眶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盆骨骨折),在咸**5医院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52967.90元;车上乘坐人任**(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肺挫裂伤、血气胸、闭合性颅脑损伤,性蛛网膜出血、头皮裂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盆骨骨折),在咸**5医院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91746.10元;车上乘坐人黎**(诊断为脑挫裂伤、左桡骨骨折、右侧4、5肋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出血),在咸**5医院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37425.36元。交通费30元;车上乘坐人殷航(诊断为左耳撕裂伤、左足第一趾骨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在咸**5医院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12104.60元。交通费100元;车上乘坐人胡**(诊断为脑挫裂伤、性蛛网膜出血、头皮血肿),在咸**5医院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2700元。车上乘坐人杨**受伤(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陈旧性骨折、肺气肿、胸骨骨折),在咸**5医院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9012元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殷**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任登*、曹**、樊**、殷*某、殷*某证言。3、事故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害人任社教、黎**、殷*、任**、杨**、胡**陈述。7、被告人殷**供述。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殷福来负事故全部责任;2、咸**5医院药费票据1张,计1447.20元;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事故造成附民原告人亲属黄**死亡。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出院证各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又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出血、顶骨线样骨折、颧骨骨折、眶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盆骨骨折,住院36天;2、医疗费票据5张共计52967.90元;3、乾**医院住院首页1份,医疗费票据1张,费用计7671.11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各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肺挫裂伤、血气胸、闭合性颅脑损伤,性蛛网膜出血、头皮裂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盆骨骨折,住院47天;2、医疗费票据7张及住院费用日清单2张,共计91746.1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各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全身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陈旧性骨折、肺气肿、胸骨骨折,住院9天;2、医疗费票据1张,共计9012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院证各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脑挫裂伤、性蛛网膜出血、头皮血肿,住院21天;2、医疗费票据1张,共计227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黎**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各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诊断为脑挫裂伤、左桡骨骨折、右侧4、5肋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出血,住院19天;2、医疗费票据8张,共计37425.36元,交通费票据4张,计30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咸阳**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份,证明因事故致其左耳撕裂伤、左足第一趾骨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住院25天;2、医疗费票据8张,共计12104.60元。交通费票据2张,计100元;3、咸**5医院烧伤科证明一份,证明殷*入院时不能说话,登记为殷望望。

被告人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中国人民**司乾县支公司辩称,陕D33477时风农用三轮车承保交强险,因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因此不承担车上人员费用赔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殷*来无异议,自愿认罪,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所举证据乾**医院住院首页1份,医疗费票据1张,费用计7671.11元,经审查,该2015年2月1日住院主要诊断为颈椎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次住院与交通肇事致伤与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来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来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民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蒙花亲属黄**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事实清楚。故诉请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附民原告人任社教、任**、黎**、殷*、杨**、胡**因交通事故受伤,事实清楚。故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偿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各附民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请,与相关规定相悖,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司乾县支公司辩称,陕D33477时风农用三轮车承保交强险,因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因此不承担车上人员费用赔偿一节。依据保险合同,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

二、附民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蒙花因交通事故致其亲属黄**死亡所受损失:医疗费1447.2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丧葬费24426.50元、安葬误工及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486033.70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三、附民原告人任社教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52967.90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以上合计61247.90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四、附民原告人任**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91746.10元、伙食补助费1410元、误工费4700元,护理费4700元以上合计102556.10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五、附民原告人黎**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37425.36元、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30元以上合计41825.36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六、附民原告人殷航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12104.6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17954.60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七、附民原告人杨**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9012元、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以上合计11082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八、附民原告人胡**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受损失:医疗费227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2100元以上合计27530元由被告人殷*来承担。

九、驳回附民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任**、黎**、殷*、杨**、胡**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附民原告人任社教、任**、任**、任**、任**、黎**、殷*、杨**、胡**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社教,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大杨乡杨汉西村,身份证号:610424195903262618,系死者黄**丈夫。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8501202616,系死者黄**长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8909132615,系死者黄**次子。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女,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424198607262625,系死者黄**之女。
  • 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任**,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大杨镇杨汉西村,身份证号:610424196303092613。
  • 委托代理人师康,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黎**,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大杨乡杨汉西村,身份证号:610424196204072625。
  • 委托代理人师康,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大杨乡杨汉西村一组,身份证号:610424195904232613。
  • 委托代理人师康,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梁村镇朝王村四组,身份证号:610424197010140452。
  • 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梁村镇朝龚家窑村二组,身份证号:610424198703030437。
  • 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殷**,男,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70102026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大杨镇杨汉西村二组,农民。2014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 住所地:乾县东新街。
  • 负责人邓**,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兵彦
  • 代理审判员李彦
  • 人民陪审员上鸿博
  •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