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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QBY656小型普通客车沿泌阳县古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庙乡郭心庄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双庙乡康庄村委康庄一组的王某某撞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随同救护车到医院抢救被害人,在被害人被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给被害人近亲属20000元丧葬费,被害人近亲属对此予以认可。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某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胡某某、孙某某、李**、吕某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被告人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近亲属代替被告人在事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袁*,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九建
  • 代理审判员赵娜
  • 代理审判员李国令
  •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