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豫FXH665号小型轿车,沿鹤壁市东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超限站发生交通事故,致超限站工作人员郭某某受伤。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43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