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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小五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11时50分许,申小五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味道名厨饭店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未某某受伤。经鉴定,申小五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小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申小五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未某某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131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有犯罪前科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申**,男,1960年7月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3月15日被河南省**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磊
  • 书记员尧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