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出庭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E8897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后谭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八里营乡卫生院附近时被滑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黄**、黄*乙、黄*丙、黄*丁、黄*戊、李**、李*乙、金某某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被告人黄*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5.3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滑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振坤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