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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被告人马*甲醉酒驾驶载有七人的皖L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泗许高速公路宿州北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液检验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马**在拘役一至五个月区间量刑。

被告人马*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被告人马*甲酒后驾驶皖L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泗许高速公路宿州北入口处准备进入高速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驾驶室核定载客为五人,查获时驾驶室实载七人。经检验,被告人马*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被查获时属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证明皖L号牌轻型货车所有人为孙玉洁,被告人马*甲持有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

(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58分,被告人马*甲在皖**局医院被抽取血液样本。

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理化)字(2015)10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马*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被执勤民警查到的皖L号货车是马**驾驶的,马**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开始驾驶的,一直行驶到宿州北收费站被民警查获,车上一共七个人。

(二)证人武*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被执勤民警查到的皖L号货车是马**驾驶的,马**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开始驾驶的,一直行驶到宿州北收费站被民警查获,车上一共七个人。

(三)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被执勤民警查到的皖L号货车是马**驾驶的,马**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开始驾驶的,一直行驶到宿州北收费站被民警查获,车上一共七个人。

四、被告人马**的供述,称2015年3月21日中午11时许,他和老婆及同村的马汝争在埇桥区符离镇一大排档吃饭,他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他们三人在符离镇逛街,15时许碰到他朋友马*乙,马*乙让他一起去宣城,他就驾驶马*乙的皖L号货车从符离镇开到宿州北高速入口,准备上高速去宣城,在收费道口被民警发现他喝酒了,被带到交警高速三大队,15时30分左右,民警将他带到医院抽取血样,抽完血样民警就让他回家了。当时车上一共有六个人,他驾驶的是货运车辆。

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马**驾驶皖L号福田牌轻型货车行驶到泗许高速宿州北收费站入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发现,民警将马**带至皖**局医院进行抽取血样。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的身份事项。

三、情况说明,证明皖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核定驾驶室载客前排2人后排3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甲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小强
  • 审判员赵磊
  • 人民陪审员田万早
  • 书记员尹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