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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萧*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服判,未上诉。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王*,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住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安徽**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卜庆永
  • 审判员王鹏
  • 代理审判员祁磊
  • 书记员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