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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被泗**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卜庆永
  • 审判员王鹏
  • 代理审判员祁磊
  • 书记员孙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