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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