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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宿州**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卜庆永
  • 代理审判员徐莉
  • 代理审判员祁磊
  • 书记员黄延续